Page 498 - 銀行授信策略-經驗傳授與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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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債權銀行同意下列的協助方案,並提報總行同意:

                               (1)  到期之營運週轉放款得展延1年。
                               (2)  購料放款及發行商業本票保證,在已約定額度內得再循環使
                                   用。

                               (3)  回復以××年××月底為基準日之短期週轉放款及購料放款及
                                   商業本票保證額度。

                               (4)  放款利率改按中華郵政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年率0.03%機
                                   動計息 (當時為2%)。保證費率以0.8%為上限,原較上限較低

                                   者維持不變。
                               (5)  各債權銀行同意借戶所有匯入備償專戶或指定帳戶之工程款,

                                   自本債權銀行協商會議召開後,不再凍結或圈存,並由各債權
                                   銀行一致遵循,以利借戶營運週轉。

                               (6)  各債權銀行已敘做借戶專案工程履約保證者,給予借戶下包商
                                   票貼額度以利工程順利進行。

                               (7)  各債權銀行同意不再圈存借戶在各債權銀行之存款 (含備償專
                                   戶),在本債權銀行協商期間暫緩提示借戶,送存各債權銀行之
                                   額度本票等。


                            5.  借戶同意在一定期間,以××會計師事務所之簽證財務資料及經濟
                               部聯輔中心會計師所派駐之管理團隊,定期與不定期提供各債權銀
                               行相關財務、資金及諮詢資訊,隨時檢視並視需要延長監理期限。

                            6.  借戶需提供各項應收工程款明細,包括預計收入的金額、收入的時
                               程、工程進行的概況、工程進度的執行,與各銀行開立各項工程保

                               證書及契約期限內可使用之額度與餘額等相關資訊、必要揭露的備
                               償戶及可能的工程爭議,彙交前述二家銀行評估辦理後續作業。

                            7.  由借戶提供未與各銀行合作之專案工程及其進度 (含保留款保證及
                               保固保證),該各工程款經××會計師或經濟部聯輔中心查證後,

                               工程款撥入於二家銀行之指定帳戶,並由××會計師或聯輔中心查
                               驗用途後方可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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