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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節
                          清償部份結欠後,准予免轉列催收款






                         借戶的經營狀況


                            借戶約於 5 年前發生經營危機,各債權銀行決議依「銀行公會自律性
                       債權債務協商及制約機制」,並逐年展期,僅付息不還本,在展延期間各

                       債權銀行協議不對該戶追償及將借款轉列逾放、催收或呆帳。


                         借戶的資金需求


                            惟 95 年 7 月再度展期時,該自律機制已於 94.12.31 到期停止適用,雖

                       各債權銀行仍協調決議採一致行動,繼續逐年辦理展期,惟有一家銀行因
                       將與其他銀行合併,乃自 95 年 9 月起將該戶結欠陸續轉列逾放、催收以致
                       呆帳。

                            由於該銀行之打呆,導致該戶有授信異常紀錄迄今,對該戶營運影響
                       甚大。該戶繼續按月付息及陸續處分不動產還款,並自 96 年 7 月起開始還

                       本 2%迄今。



                         授信的策略與經驗


                            該戶對仍帳列正常放款之銀行,尤其對本銀行該戶仍願按原計畫自
                       96.7.1 起,前 3 年按 2%、5%、8%比率還本,第 4 年起每年按 10%比率攤
                       還本金,直至清償完畢,表示感謝。借戶清償部份結欠後,准予免轉列催
                       收款。


                       附註:銀行營業單位不宜因為擬降低該單位之逾放比及逾放金額,而一再
                              以客戶介意之理由,申覆免列入逾期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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