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3 - 銀行授信策略-經驗傳授與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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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授信戶經營正常,按期繳息者,銀行業得依授信戶之申請,在
維銀行權益之前提下,視個案情形,並依有關法令 (如銀行法
第32 條、第 33條等)規定,及其程序,辦理變更授信條件。
(2) 授信戶未能按期繳息或不符變更授信條件時,銀行業得依授信
戶之申請,按有關處理逾期放款方式,與授信戶達成和解協
議。
(3) 銀證券業並非銀行公會之會員,不受上述補充原則之規範,並
考量銀行業與證券業各公會宜有一致性及維持市場秩序之原
則,建請主管機關要求證業及銀行業兼營證券商辦理融資融券
業務配合辦理。
(4) 本暫時補充原則暫行期間為六個月。
第十六節
連保人須處理原有之逾放後,才宜新做授信
借戶的營運狀況
借戶係一家建設公司,於本銀行承做貸款四年後,因資金短絀發生逾
放,其週轉放款之本息餘額已轉列催收款,並經二次轉銷呆帳。
經查借保人財產後,發現借款人名下財產多已信託予第三人,本銀行
無法聲請強制執行。案下連保人雖為一家上市公司董事長,惟名下財產多
已設定高額抵押權或遭查封,即使本銀行對其聲請執行,仍不足抵償本行
債權。
借戶的資金需求
連保人因國外聯貸必須本行出面主辦,才能組成,故只得同意提供第
第22 章 處理紓困及逾放案件 4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