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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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時,亦即對善意/無過失之讓購銀行不得予以拒付。反之押匯銀行
因惡意,重大疏失而未發現偽造,當然可以拒付。
(二)進口商為避免上述風險,僅能對出口商事先作信用調查,選擇誠
實可靠之賣方,除此之外,別無他途。
本公司出口電話機乙批到中南美洲某國,出口押匯後,押匯銀行通
知該押匯遭受 UN-PAID,理由為「付款銀行未收到開狀銀行的“補償授
權書”」,請問
1. 付款銀行以「未收到開狀銀行之補償授權書」拒付合理嗎?
2. 碰到這種情形應如何處理?
一、銀行開發信用狀時,付款方式通常採 用 General Form 和
Reimbursement Form 兩種,所謂 General Form 簡稱 GN Form,這就
是銀行界所稱「一般方式」之簡稱,意即開狀銀行於開出之信用狀
條款中並不委託,授權或指定由其他第三家銀行來代為償付該信用
狀之款項,而於信用狀中規定將所有單據及匯票 (如有規定時) 直接
寄往開狀銀行請求付款的一種償付 (Reimburse) 方式。
Reimbursement Form 簡稱 RE Form,係開狀銀行開出信用狀時,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