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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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211






                             保證付款之文書 (信用狀)  對出口商承諾,只要出口商履行信用狀條款,
                             即可獲得開狀銀行付款或付款之保證。據此信用狀有如下之功能:

                             一、對進口商而言


                             (一)彌補進口商信用之不足:
                                    在國際貿易進行中,出口商有意與進口商進行交易,但出口商對

                                    進口商信用情形瞭解有限,常會擔心進口商是否有「能力」或
                                    「誠意」付款,若有信用狀卓著之銀行對進口商保證,出口商便

                                    可放心出貨。
                             (二)資金融通之方便:

                                    對信用良好之進口商,開狀時,開狀銀行通常只要求預交部分
                                    L/C 款項之保證金 (諸如 10%之保證金),俟押匯文件送達開狀銀

                                    行後再結清貨款取回押匯單據辦理提貨,對貨到付款前進口商資
                                    金可以靈活運用。


                             二、對出口商而言:

                             (一)清償貨款之保障:

                                    以信用狀為付款條件之交易下,進口商之信用狀因有開狀銀行之
                                    介入,承擔保證支付貨款,出口商出貨後,依 L/C 之規定提示相

                                    關單據,便可取得貨款。
                             (二)資金融通之方便:

                                    以信用狀為付款條件之交易下,出口商 (受益人)  只要依約定如期
                                    將貨物裝運即可提示符合 L/C 規定之押匯單據要求押匯銀行請求

                                    讓購,經押匯銀行審核單據所列載內容與 L/C 規定相符後先行墊
                                    付貨款,不必等到貨物送達目的地經進口商提領貨物時,才收到

                                    貨款,資金不致被凍結或積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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