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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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215






                                  由開狀銀行本身擔任信用狀之付款人 (Drawee),而係由開狀銀行委
                                  託或授權之第三家銀行 (或開狀銀行本身以外之總、分行)  來償付該

                                  筆信用狀 (或匯票)  款項的一種償付方式,來函所詢就是此種償付方
                                  式之信用狀。

                                  開狀銀行開立以委託或授權第三家銀行來償付該筆信用狀款項
                                  (以下簡稱 RE Form)  之信用狀時,除將信用狀正本送交受益人所

                                  在地之通知銀行外,另應將「授權或委託償付書」(如格式一、二)
                                  送交第三家銀行 (以下簡稱補償銀行),嗣後,押匯銀行提示求償

                                  文件時,憑以支付款項之依據。若補償銀行並未接獲「授權或委
                                  託償付書」或開狀銀行在補償銀行之存款不足或透支金額不足之

                                  情形下,由於補償銀行在信用狀僅為債務人受託之角色,在未受

                                  委託或超越委託範圍之情形下,補償銀行當然可以拒絕付款。來
                                  函所詢就是癥結之所在。
                             二、由於信用狀係開狀銀行承諾受益人提示符合信用狀規定文件時保證

                                  付款之一種文書,付款與否在於「押匯文件」是否符合信用狀之規

                                  定,至於開狀銀行授權或委託補償銀行之作業有所瑕疵,並非“UN-
                                  PAID”之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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