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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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215
由開狀銀行本身擔任信用狀之付款人 (Drawee),而係由開狀銀行委
託或授權之第三家銀行 (或開狀銀行本身以外之總、分行) 來償付該
筆信用狀 (或匯票) 款項的一種償付方式,來函所詢就是此種償付方
式之信用狀。
開狀銀行開立以委託或授權第三家銀行來償付該筆信用狀款項
(以下簡稱 RE Form) 之信用狀時,除將信用狀正本送交受益人所
在地之通知銀行外,另應將「授權或委託償付書」(如格式一、二)
送交第三家銀行 (以下簡稱補償銀行),嗣後,押匯銀行提示求償
文件時,憑以支付款項之依據。若補償銀行並未接獲「授權或委
託償付書」或開狀銀行在補償銀行之存款不足或透支金額不足之
情形下,由於補償銀行在信用狀僅為債務人受託之角色,在未受
委託或超越委託範圍之情形下,補償銀行當然可以拒絕付款。來
函所詢就是癥結之所在。
二、由於信用狀係開狀銀行承諾受益人提示符合信用狀規定文件時保證
付款之一種文書,付款與否在於「押匯文件」是否符合信用狀之規
定,至於開狀銀行授權或委託補償銀行之作業有所瑕疵,並非“UN-
PAID”之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