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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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求償。
                            3.  在求償過程中在正常情形下,若求償不順利導致受益人遭受損失

                              時,可依 UCP600 第 13 條 b 項 iii 款之規定,向開狀銀行要求蒙
                              受之利息損失。
















                           本公司為一玩具出口商,前接獲挪威開來之不可撤銷之信用狀,5 萬

                       餘美元,本公司依約發貨後,持有關單據向國內某一銀行辦理押匯,經
                       押匯銀行審核所提示之單據後,隨即撥付押匯款;未久押匯銀行函知
                       「開狀銀行以提示之單據有瑕疵」為理由拒付,同時要求本公司退還押

                       匯款之本金及墊款利息,請問:

                           1.  出口單據經押匯銀行審核無誤後付款,押匯銀行可否以開狀銀行
                              所稱「單據有瑕疵」為理由要求退還押匯款?

                           2.  若發生拒付後,押匯銀行出口商應採取何種補救措施,以減少損
                              失?

                           3. 拒付息如何計算?




                       一、

                           1. 依據 UCP600 第 7 條「開狀銀行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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