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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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223






                                  2.  計息利率:依往來之押匯銀行之規定利率計收 (目前國內銀行大
                                    都採按押匯當日押匯行訂定之新台幣放款基本利率加收 2.5%與本

                                    行外匯授信牌告利率比較孰高計收)。
                                  3. 拒付息=押匯款本金×匯率 (還款日) ×計息期間×計息利率。
















                                  本公司以 L/C 為付款方式向日本採購 IC 零件乙批,開狀後未久,開

                             狀銀行寄來「進口單據到達通知書及回聯」一紙,通知書上註明「出口
                             商提示之單據有瑕疵-慢裝」,通知書上另註明「若貴公司同意贖回瑕
                             疵單據,請在 3 天內蓋妥結匯時印章,將回聯條擲回本行」。因急需用

                             貨,幾天後,本公司派人前往開狀銀行辦理贖單手續,開狀銀行表示

                             「因該筆交易單據有瑕疵,礙於規定,已向寄單銀行表示拒付,若要贖
                             回單據,須再向寄單銀行轉洽出口商同意後始可辦理」,請問:
                                  1. 本公司已向開狀銀行表示接受瑕疵單據,為何開狀銀行仍然拒付?

                                  2.  該 L/C 雖已開狀銀行拒付,但本公司要辦理贖單手續時,為何開

                                    狀銀行仍需再向寄單銀行轉洽出口商同意始可辦理?




                             一、首先從 (一)  誰可以拒付?(二)  應在多少天內拒付?(三)  如何拒付?

                                  等三方面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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