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P. 234

22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款。本行係善意貼現或買入受益人之匯票。
                                       此項陳明文件最好送請公證後再向美國法院申請撤銷禁

                                       止付款命令。
                                (7) 請求國外通匯銀行協助,說服進口商接受單據。

                                (8) 請求國際商會解釋。
                       (二)出口廠商之因應措施

                              1. 以電話、電報迅速聯繫進口商尋求解決辦法。
                                如:以折價 (Discount) 方式補償解決。

                              2.  貨物之轉賣、拍賣、委託代賣或運回,出口商應與國外其他買
                                主聯繫,而轉售新買主。倘若轉售不成,唯有辦理復運進口。

                              3.  如已投保輸出保險,而拒付之原因非歸責於出口商之責任者,
                                可向保險公司索賠。

                              4. 請求國際貿易局協調,透過對方政府交涉。
                              5. 商務仲裁。

                                台灣因未參加有關國際仲裁公約,又未與主要貿易對手國簽訂

                                雙邊仲裁協定,故台灣仲裁機構所為之仲裁判斷 (Awards),其
                                效力較為薄弱。

                       三、綜合上述,押匯銀行若遇拒付解決無望時,出口商應依據「出口押
                           匯申請書」(Application for Negotiation) 及出口押匯總質權書 (Letter

                           of Hypothecation) 或出口押匯約定書 (General Letter of Hypothecation
                           and Assurance) 之約定償返全部墊款及利息。

                            拒付息之收費標準如下
                            計息方式涵蓋計息期間與利率二項:

                            1.  計息期間:自押匯日起至收回日止,扣除出口押匯時已徵收之押
                              匯息、轉押息 (如有轉押時、賠現息天數後訂得之日數)。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