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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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225
(三)如何拒付?在實務處理上:
1. 若 L/C 上無保兌銀行或代理之指定銀行時,開狀銀行通常會將
以「進口單據到達通知書」告知開狀申請人,若單據有瑕疵
時,另將提醒開狀申請人在收到通知書 3 天內表示是否接受單
據?若在接到寄單銀行寄來單據次日起 5 個營業日,仍未接到
開狀申請人回條時 (請參照 UCP600 第 16 條 c 項規定),開狀銀
行為保障債權,通常在第 5 個營業日之來回,以電傳方式通知
寄單銀行,並依據 UCP600 第 16 條 c 項第 iii 款之規定
(a) 銀行留置單據待提示人進一步之指示;或
(b) 開狀銀行留置單據直至收到申請人拋棄瑕疵之主張,且同意
接受拋棄或於同意接受拋棄前收到提示人進一步之指示;或
(c) 銀行退還單據;或
(d) 銀行正依先前自提示人收到之指示而作為。
「該項通知須敘明銀行拒絕單據有關一切瑕疵,並須敘明該等
單據已留候提示人處置,或正退還提示人」擇一辦理。
2. 若 L/C 另有規定保兌銀行或代理之指定銀行時,因該指定之銀
行受 UCP 600 第 16 條 d 項規定在收到單據次日起第 5 個營業日
內必須拒付之限制,在未收到開狀銀行、保兌銀行 (如有者) 之
同意付款承諾時,通常會先行向寄單銀行拒付,並將拒付之有
關內容以電傳方式通知寄單銀行。
由此判斷,開狀銀行在接到寄單銀行寄來之單據次日起第 5 個
營業日內,尚未接到貴公司同意接受瑕疵單據之回單,或保兌
銀行或指定銀行在收到寄單銀行寄來之單據之次日起第 5 個營
業日內尚未到後手 (開狀銀行、或保兌銀行) 之同意接受瑕疵單
據之承諾書時而予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