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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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227
最近某一多年往來客戶來電稱,目前該地區因受景氣之影響,銷售
情形不佳,致資金較為緊俏,要求本公司月初辦理押匯之即期跟單匯票
之付款期限稍作寬延,並委請本公司透過押匯銀行主動向開狀銀行表
示,付款期限“At Sight”改為“At 90 Days after Sight”問:
1. 匯票期限之變更,可否由賣方自動提出?
2. 如依買方要求,由賣方經押匯銀行主動向開狀銀行表示寬延匯票
期限,有何風險?
3. 若有風險,應作何種補救措施?
一、以信用狀付款方式之交易,開狀銀行依開狀申請人 (Applicant) 之要
求開立不可撤銷信用狀後,若開狀申請人欲變更信用狀內容時,依
UCP600 第 10 條 a 項之規定,應經開狀銀行,受益人及保兌銀行 (若
經保兌銀行保兌者) 等有關當事人之同意,不過由於開狀申請人提出
修改書 (Amendment)的時間緩急,實務上可能發生下列兩種狀況:
1. 在出口商尚未辦理押匯前收到修改書:
受益人依修改後之信用狀內容辦理押匯。
2. 在出口商已向押匯銀行辦妥押匯後才收到修改書:
由於出口商已依原信用狀之規定辦理押匯,修改後之信用狀已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