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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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2) 經由本行通知者-除了(1)項原因外,原信用狀若非本行通知
者,其有無修改書,本行無從知悉。
(3) 未限制他行押匯者-若限制他行押匯,勢須將單據轉送該指定
押匯之銀行,由於審核單據尺度不同及日後貨款求償之多重手
續往往影響貨款之順利收回。
(4) 信用狀條款經審核無窒礙難行之處而認為適宜者-譬如無邦交
國家開來之信用狀上規定單據須該國大使館簽證或信用狀規定
應經開證銀行事前通知方可押匯等條款,將來押匯時期有問題
者,應儘量避免據以開發 Local L/C。
(5) 申請人應為 Master L/C 之受益人。
3. 應徵提之文件:
(1) Master L/C-應徵提全套,包括正本及修改書等。
(2) 轉開國內信用狀申請書,審核開狀申請書應注意事項詳後述。
(3) 手續費-以 Local L/C 有效日期為準,現行費率為每三個月一
期,第一期按 Local L/C 開發金額折算新台幣之 1.25‰計收,
第二期以後收 1‰,最低每件收 NT$800.00。
(4) 還款本票-應徵提 Local L/C 開狀金額等值之新台幣支存本票
為擔保。
(5) 其他-譬如為加強債權之確保可另徵提定存單或其擔保品作
押,至於其開狀保證金是否收取,得由各營業單位自行斟酌。
4. 開狀申請內容審核,為保障 Local L/C 押匯後所提出之單據能完全
適合 Master L/C 押匯用,對於 Local L/C 開狀申請書中之開狀內
容應詳加審核,原則上,除下列各點外,其內容不得與 Master
L/C 之規定相抵觸。
(1) 受益人為供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