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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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三、信用狀之特性
為使上述信用狀之功能充分發揮,相關銀行願意充分配合,使其信
用狀具有下列之特性。
(一)獨立性:
信用狀乃依買賣契約而開出的,但依 UCP600 第 4 條 a 項規定:
「信用狀在本質上與買賣或其他契約係分立之交易,信用狀或以
該契約為基礎,但銀行與契約全然無關,亦決不受該契約之拘
束,縱該信用狀含有參照該契約之任何註記者亦然。因此,銀行
在信用狀下所為兌付、讓購或履行其他任何義務之承諾,不因申
請人以其與開狀銀行或其與受益人之關係所衍生之主張或抗辯而
受影響。受益人決不得援用存在於銀行間,或申請人與開狀銀行
間之契約關係。」
信用狀本質上與買賣契約係分立的,在此特性下,非買賣當事人
之開狀銀行成為信用狀之主債務人,而讓購銀行等之其他銀行則
為信用狀交易之關係人,因此信用狀與買賣契約分別獨立,信用
狀交易始能充分發揮其機能。
(二)單據交易性:
因為開狀銀行並非買賣契約之當事人,不擅於貨物之買賣,故
UCP600 第 5 條規定「銀行所處理者為單據,而非與該等單據可能
有關之貨物、勞務或履約行為。」所以,信用狀交易不作實質審
查,而是以單據之形式審查為中心之單據交易。
四、銀行審查單據之標準:
依據 UCP600 第 14 條 a 項規定「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
行,如有者,及開狀銀行須僅以單據為本,審查提示藉以決定單據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