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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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2. Airway Bills Issued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Notify Buyer for Item II.

                            3. Shipment from Taiwanese Port/Airport to North American Port/
                              Airport.

                           此令本公司頗感困惑,因為原先本公司與買主之約定為“Item I”使用

                       海運,“Item II”使用空運,如今信用狀在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的條件下,
                       同時要求提示海運提單及空運提單是否前後矛盾,本公司應如何處理?

                       請詳加說明之。




                       本題涉及分批裝運及所要求之單據兩方面問題,茲分別說明如下:

                       1.  依信用狀之規定是不允許分批裝運的,所以貨物裝運的方式無論是選
                          用海運或空運,只能選用其中之一,或者海空聯運方式,否則就會違

                          反信用狀規定,造成分批裝運之瑕疵,因此,其所要求之單據亦須配

                          合分批裝運之要求提示海運提單或空運提單,或者海空聯運之複合運
                          送單據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不可能如本題信用狀之規定

                          同時要求提示海運提單及空運提單,因此顯見本題信用狀之規定前後
                          條款確有矛盾之處。

                       2.  信用狀於所求之運送單據中,除要求海運提單依規定單據應如何製作
                          外,亦規定其中之“Item I”為須使用海運來運送,而當要求提示空運提

                          單時,亦規定貨品中之“Item II”為須使用空運方式來運送之,這種表
                          示顯係本信用狀項下之貨品有部分係使用海運,另有部分貨品係使用

                          空運,客戶對貨品之需求有緩急輕重之分,因此信用狀若不允許分批
                          裝運,實不合常理,同時亦可能與當初買方購貨之先後次序有所違

                          背,此都值得探討和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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