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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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甲公司併購同業乙公司,甲公司為存續公司,甲公司承受乙公司各
項權利義務,依法報請經濟部核准登記,甲公司持乙公司為受益人之信
用狀前往外匯銀行押匯,不予受理,請問「理由安在?」,有何補救措
施?
一、在國際貿易上,若以信用狀為付款方式,只要信用狀載明「本信用
狀明文規定外,皆遵守 UCP600」,則本案例之押匯銀行拒絕受理,
其理由如下:
(一)貴公司提示未符合 L/C 規定之文件:
依據 UCP600 第 2 條規定
“信用狀”:「意指任何安排,不論其名稱或措辭為何,其係不
可撤銷且因而構成開狀銀行對符合之提示須兌付之確定承諾。」
“符合之提示”:「意指依照信用狀條款、本慣例相關之規定及
國際標準銀行實務所為之提示。」
意即:信用狀,係開狀銀行依「開狀申請人」(進口商或買方) 之
要求及指示,對受益人 (出口商或賣方) 完全履行信用狀上訂附條
件時,保證履行兌付價款之文書。L/C 上規定之受益人為 B 公
司,而貴公司所提示之押匯文件諸如匯票簽發人、商業發票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