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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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相關疑難問題 93
2 月 2 日 X 公司接到台灣進口商之抗議:「業已發出信用狀修改書,
為何未依約運出貨物。」,X 公司隨即要求 Y 銀行大阪分行向其東京分
行予以確認。2 月 4 日,Y 銀行東京分行調查結果,在「待辦檔案」發現
該修改書未轉遞之事實,因而火速向大阪分行傳遞。同一天,Y 銀行大
阪分行經理親自將修改書持往 X 公司說明原委。
2 月 5 日 X 公司接到台灣進口商嚴重的抗議,追索貨物遲延運出之責
任,X 公司不得已將貨物以空運方式運出,並答允貨款減價之要求,結
果所支付空運費用為 65 萬日圓,貨款減價 447 萬日圓。
X 公司之損害肇因於信用狀修改書之通知遲延,遂向日本大阪地方
法院提起 Y 銀行應負起損害賠償之訴。
大阪地方法院認為:在國際貿易上,通常出口商以接到信用狀為依
據,將貨物裝運出口,通知銀行應負起不使通知遲延而導致貨物無法出
口裝運之應注意義務。本案 1998 年 1 月 27 日 Y 銀行東京分行業已接獲
開狀銀行委託 Y 銀行大阪分行作信用狀修改書之通知工作,卻遲延至 2
月 4 日始予通知,顯然 Y 銀行未盡應注意之義務。
本信用狀修改書之遲延通知,因 1998 年 1 月 27 日 Y 銀行東京分行
經辦員之不當事務處理所引起,Y 銀行顯然有業務過失之行為。照理,
開狀銀行所發出信用狀修改書之電傳係於 1998 年 1 月 27 日 (星期二) 上
午 8 點 11 分抵達 Y 銀行東京分行,若能立即轉達大阪分行,則在 1 月 28
日或 29 日通知 X 公司之可能性甚高,從而認定 X 公司可依約在裝船期限
(1 月 31 日) 以前裝船出口,X 公司所負擔之空運費及貨款減價與修改書
之遲延通知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大阪地方法院命令 Y 銀行應負起損
害賠償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