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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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未將該信用狀通知受益人,請問:
1. UCP600 中規定通知銀行之責任為何?
2. 若通知銀行怠於通知,致進口商遭受損失,進口商可否逕向通知
銀行要求損害賠償?
3. 若通知銀行怠於通知,致出口商遭受損失,出口商可否逕向通知
銀行要求損害賠償?
一、依據 UCP600 第 9 條 a、b、e 三項載明
a 項「信用狀及任何修改書得經通知銀行通知受益人。通知銀行非保
兌銀行時,其通知信用狀其任何修改書不負任何兌付或讓購之
義務。」
b 項「通知銀行於通知信用狀或修改書時,即表示其確信信用狀或修
改書外觀之真實性,且該通知書正確反映所收到之信用狀或修
改書之條款。」
e 項「若銀行受託通知信用狀或修改書,但選擇不通知時,則須將此
意旨儘速告知所由收受信用狀、修改書或通知書之銀行。」
據此通知銀行之責任有二:
1. 辨別信用狀真偽的責任:主要是因為通知銀行通常為開狀銀行之
通匯銀行 (Correspondent Bank),必然握有開狀銀行有權簽字人員
之簽章樣本及押碼,故通知銀行在收到信用狀時,先查對信用狀
之簽章及密碼是否確實。
2. 儘速通知信用狀之責任:以受益人之立場而言,必須收到信用狀
後始可認為信用狀已開發,故在受益人未接到信用狀前,雖然開
狀銀行已將信用狀寄出,仍不得認為信用狀已開發。在信用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