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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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綜合上述規定,得知開狀銀行決定發出拒付 (Unpaid)  之通知,須在
                       收到單據後第 5 個營業日終了之前辦理;反過來說,開狀銀行若未能按

                       照上述規定在收到單據後最遲在 5 個銀行營業日以內發出拒付通知時,
                       將喪失主張單據不符信用狀條款之權利。

                           然而,信用狀統一慣例並未將電報押匯之處理作出明文的規定,諸
                       如,開狀須僅以電報押匯內容決定是否接受或拒絕該等單據,開狀銀行

                       對於電報押匯所提出之瑕疵作出允諾與否視同信用狀條件變更之效果。
                       以及接獲電報押匯後未在 5 個銀行營業日以內回答時,開狀銀行負有接

                       受該等單據之確定義務等等,皆未規範之。
















                           本公司收 到之信用 狀中,有 下列特別 條款 “NEGOTIATION OF
                       DOCUMENTS        WITH     DISCREPANCE       AND     ANTE     DATED
                       DOCUMENTS STRICTLY PROHIBITE”,請問:

                           1. 何謂開狀日期前之單據 ( ANTE DATED DOCUMENTS)?

                           2. 進口商為何禁止開狀日期前之單據辦理押匯,其理由安在?
                           3. 如何防止開狀日期前之單據,在辦理押匯時發生困擾?





                       一、出進口商雙方簽訂買賣合約後,在信用狀尚未開發前,出口商循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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