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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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09
到付 Prepaid or Collect)。
10.Place and Date of Issue (簽發地點與日期):此一日期通常即為貨物
裝船日期,提單持有人可憑以核對信用狀所定最後裝船日期,並估
計貨物到達日期。
11.Number of Original B/L (正本提單之分數):此項記載可供船長於決
定中途港放貨時,應行收回正本提單之份數。
12.Signer (簽發人):提單應由運送人、船長或其代理人簽名,並負履
行提單義務之責任。但運送人或船長得依一般法律行為之原則,可
以用授權方式,由他人代理簽名。
B. 背面為印製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條款,其主要內容大致如下:
1. Paramount Clause (至上條款):規定提單所適用之法律,如海牙規則
及本國海上貨物運送法律等。
2. Conveyance Clause (責任期間條款):規定運送人責任之起始與終了
時間。
3. Discharge and Delivery Clause (卸載及交付條款):通常規定運送人
得於船舶抵達卸貨港後不需通知受貨人即可卸貨至適當地點,且受
貨人應於船方可交貨時提貨,同時規定貨方對於選擇卸貨港之貨物
(Optional Cargo) 應在合理期間 (通常規定最遲應在船舶預定到港前
48 小時) 內通知船方卸貨。
4. Voyage Clause (航程條款):規定船舶得在無拖船、無引水人或減速
之情形下航行,亦得在公告開航日期前或後開航,並以運送人或船
長所定之航路航行。
5. Deck Cargo Clause (甲板貨條款):規定運送人對於提單內載明且實
際上裝載於艙面之貨物不負責任。
6. Liberties Clause (自由權條款):規定運送人得自由選擇代替船承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