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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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或轉運貨物,並分批運送貨物,如約定卸貨港遭封鎖,運送人得自
                             由決定將貨物卸於適當港口 (Convenient Port),或運回裝貨港,或

                             保留在船上俟原定卸製港可進入後再去卸貨。倘發生戰爭,船舶有
                             權遵照船籍國政府之命令或指示航行。

                          7. Container  Clause (貨櫃條款):規定託運人自裝之貨櫃,運送人有權
                             打開檢查,如認為內容不安全,得拒絕承運。貨櫃於歸還船方前應

                             予清潔,倘貨櫃於託運人或受貨人管領期間發生毀損或減失,託運
                             人或受貨人應負責賠償。

                          8. Transhipment and Forwarding Clause (轉運條款):規定運送人得於
                             裝貨港開航前或後卸下貨物,且亦得安排由他船或以其他方式使以

                             轉運。

                          9. Dangerous Cargo Clause (危險品條款):規定託運人對於危險品之性
                             質應於貨物裝船前通知運送人,如託運人怠於通知,以致發生任何
                             毀損、減失及費用,應由託運人負責。倘貨物於裝船後始成為危險

                             品,對於任何排除危險費用,貨方應負責。

                          10.Claim Clause (求償條款):規定運送人之責任限制、損害額之計算
                             標準、損害通知義務以及求償權之消滅時效等相關事項。

                          11.Freight Clause (運費條款):推定貨物裝船後,不論船、貨滅失與
                             否,運費稅為應付,並規定託運人對於貨物之重量、體積、價值或

                             內容等通知不正確,所應支付之罰金。
                          12.Lien clause (留置條款):規定運送人對於應收之運費、延滯費、救

                             助費、共同海損分攤額等,得行使留置貨物之權利。
                          13.General Average Clause (共同海損條款):規定共同海損理算之規則

                             及理算之地點。
                          14.New Jason 條款:規定凡發生共同海損,不論任何原因,即使係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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