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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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11






                                   船長或船員疏失所致,貨方均應分攤共同海損。
                                15.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雙方過失碰撞條款):規定於發生雙

                                   方過失之碰撞事件時,本船貨主自對方船東獲得賠償額內,如有本
                                   船應負擔者,本船貨主應將本船負擔部分歸還本船船東。

                             二、所謂 Short Form  B/L 中譯為簡式提單,係指省略一部分或全部提單
                                  背面條款之提單稱之,簡式提單通常都載有「正常詳示提單上所有

                                  條款適用於本提單,如同印在本提單一樣」或類似條款,因此在效
                                  力上與詳式提單上並無二致,由於背面完全空白,又稱為背面空白

                                  提單 (Blank Back B/L),傭船契約提單 (Charter Party B/L)  就是一
                                  例。

                             三、依據 UCP600 第 19、20、21、23 條 a 項 vi 款規定

                                  「包含運送條款或表明運送條款參照另一來源 (簡式或背面空白之提
                                  單)。運送條款之內容無須審查。」
                                 據此,若 L/C 上未特別載明應提示何種提單時,詳式提單或簡式提

                                 單皆可接受。

                             四、有關詳式提單之格式如附件 (正、背面) 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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