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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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因趕貨不及無法如期裝運,當苦無對策之際,熟悉船運實務之友人

                       建議以出口商之名義向船公司出具切結書 (Letter of  Indemnity),請船公
                       司出具倒填日期 (Back-Dated)  之提單,以便符合信用狀及配額之需要,

                       請問:
                           1. 何謂倒填日期之提單?

                           2.  在何種情況下,託運人 (Shipper)  向船公司出具切結書而取得符合
                              L/C 規定之提單對出口商有何負面影響?





                       一、倒填日期提單 (Back-Dated B/L or Ante-Dated B/L),由於種種原因,

                           出口商在約定的時間內無法將貨裝運,俟實際裝運時已超逾信用狀
                           或買賣契約規定的裝運日期 (On Board Date),為了符合契約或信用

                           狀之規定,出口商向船公司出具切結書 (Letter  of Indemnity),請船
                           公司將裝船日期「倒填」簽發符合規定裝運期限之提單以憑押匯,

                           船公司因倒填裝船日而衍生之一切後果由出口商承擔。此種倒填裝
                           船日的提單稱為倒填日期之提單。

                       二、除上述情形以外,託運人向船公司出具切結書而取得符合信用狀或
                           契約規定的提單尚有下列情形:

                            1.  預借提單 (Advanced  B/L):在信用狀規定之裝船日期將屆,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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