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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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05






                                  口商之請求,提前裝運貨物,在此情形下,根據後到信用狀所提示
                                  的運送單據或保險單的發行日必然早於開狀日前,而其他押匯文件

                                  諸如商業發票、包裝單、產地證明等簽發日亦然,早於信用狀開狀
                                  日期,此等押匯單據之發行日期早於信用狀開狀日期者,稱為「開

                                  狀日期前單據」。
                             二、開狀申請人在信用狀上附加「禁止開狀日期前之單據」之特別條款

                                  可歸納為下列兩點理由:
                                  1.  因為實施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先辦妥輸入許可證後,方可開發

                                    信用狀,在實務上,簽約後尚未取得輸入許可證前貿然發貨,事
                                    後若信用狀申請人無法及時取得輸入許可證時勢必發生退運、品

                                    質變異等無謂困擾,甚至有些國家規定貨物在輸入許可證簽發以
                                    前裝船者不許進口。

                                  2.  進口商本身為有效調節存貨量,妥善運用資金,避免早到貨物因
                                    倉儲容量無法入倉。

                             三、依據 UCP 600 第 14 條 i 項規定

                                  「單據之日期得早於信用狀之簽發日,但絕不可遲於提示日」據此
                             若進口商要求開發信用狀前先行發貨,又為避免開狀日期前之單據辦理
                             押匯時發生困擾,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宜請進口商在申請開立信用狀時,避免記載下列條款:

                                    (1) Documents date prior to L/C issuing date are not acceptable.
                                    (2) Shipment before L/C date is not acceptable.

                                    (3) Anticipation shipment not allowed.
                                  2.  為避免發貨過早或 L/C 開狀日期太遲,押匯時,已超逾特別條款

                                    -裝船日限期押匯之規定,宜請進口商開狀時避免下列文句出
                                    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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