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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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03
各有自提示日之次日起最長五個銀行營業日,以決定提示是
否符合。此一期間不因提示之當日若之後適逢任何有效期限
或提示期間末日而須縮短或受其他影響。」
2. UCP 600 第 16 條「瑕疵單據及通知」
a 項「若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或開狀銀
行決定提示不符合時,該等銀行得拒絕兌付或讓購。」
b 項「若開狀銀行決定提示係不符合,該行依自身之判斷得洽商申
請人拋棄瑕疵之主張,但第 14 條 b 項所規定之期間,並不因
此展延。」
c 項「若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或開狀銀
行決定拒絕兌付或轉購時,該等銀行須將此意旨以單次之通
告之提示人。」
該通知須敘明:
i. 銀行拒絕兌付或轉購;且
ii. 與銀行拒絕兌付或讓購有關之各項瑕疵;或
iii.
(a) 銀行留置單據持提示人進一步之指示;且
(b) 銀行留置單據直至收到申請人拋棄瑕疵之主張,且同意接
受拋棄或於同意接收拋棄前收到提示人進一步之指示;或
(c) 銀行退還單據;或
(d) 銀行正依先前自提示人收到之指示而作為。
d 項第 16 條 c 項所要求之通知須於提示日之次日起第五個銀行營
業日終了之前,以電傳,或不可能時,以其他快捷方式發
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