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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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一、何謂電報押匯?

                           如本案例,押匯銀行受理未符合信用狀所規定之單據提示,而向開

                       狀銀行以電傳方式發出是否同意接受瑕疵單據之照會,謂之電報押匯

                       (Cable Negotiation)。若押匯銀行接獲開狀銀行允諾接受瑕疵單據之回電
                       後,即可隨即辦妥押匯,並將押匯單據寄給開狀銀行;反之,若開狀銀

                       行拒絕接受瑕疵單據時,押匯銀行可將押匯單據退還出口商,或改以託
                       收方式辦理。

                       二、開狀銀行對於「電報押匯」所作承諾

                           開狀銀行對於要求電報押匯所列舉之瑕疵單據是否付款、承兌或讓

                       購等之照會,若予承諾,一般來說,被視為針對所列舉之瑕疵點,產生
                       信用狀條件變更之效果。

                           然而,開狀銀行對於前來要求電報押匯之承諾,僅拘限於照會時所
                       列舉之瑕疵點 (即要求條件變更)  允許作條件變更,但對於所提示之單據

                       仍以符合信用狀條款下,負起付款、承兌或讓購等之義務。
                           據此,若被發現要求電報押匯所列舉瑕疵點以外之瑕疵時,當然開

                       狀銀行有權拒絕接受單據並付款。

                       三、電報押匯與五天規則

                           1. 依 UCP 600 第 14 條「審查單據之標準」

                              a 項「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及開狀銀行
                                  須僅以單據為本,審查提示藉以決定單據就表面所示是否構
                                  成符合之提示。」

                              b 項「依指定而行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即開狀銀行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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