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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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二、若貴公司持有 L/C 經由國外之銀行或分行通知時,避免收到偽造之 L/C
起見,建議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押匯銀行與開狀銀行有通匯關係者,請押匯銀行以電傳方式向開狀
銀行查證,並請開狀銀行以押碼「Test Key」方式確認答覆。
2. 押匯銀行與開狀銀行無通匯關係者,洽請押匯銀行以外與開狀銀行
有通匯關係之國內外匯銀行,代向開狀銀行確認。
3. 開狀銀行與國內銀行皆無通匯關係者,但與國外聯行有通匯時,洽
其國外分支機構確認真偽。
經由上述方式確認之信用狀,不僅無法掌握時效,又浪費金錢,為避免
如來函所稱情節發生,建議貴公司在事先與進口商洽訂契約時,明示開
發信用狀,須以國內銀行為通知銀行乃為上策。
三、在銀行作業實務上稱 L/C 項下託收,亦即押匯銀行對開狀銀行表示押
匯,先行寄送押匯單據,但不對出口商撥款,俟國外開狀銀行付款後,
再將押匯款項付給出口商之謂也。通常押匯銀行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時,
以 L/C 項下託收方式處理。
1. L/C 無法確認真偽時:例如通知銀行在國外。
2. 出口商在押匯銀行無押匯額度,或超過出口押匯額度。
3. 押匯金額甚大、出口商提示瑕疵單據或出口商信用狀況發生惡化等。
4. 開狀銀行信用不佳。
5. 開狀地之政治,經濟不穩定或外匯短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