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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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用狀  61





                                        否。

                                     (2) 保兌銀行:倘保兌銀行收到前已附加保兌之信用狀修改書時起,

                                        對原信用狀所附加之保兌並非自動延伸,可依 UCP 600 第 10 條
                                        b 項後段條文處理:

                                        a.  同意延伸其保兌至修改書:則自其通知該修改書時起,受該
                                           修改書不可撤銷之拘束。但修改書是否生效,仍須待受益人

                                           同意與否。
                                        b.  不同意延伸其保兌至修改書:保兌銀行須儘速告知開狀銀

                                           行,並在其通知書上告知受益人 (即未加保兌僅修改書之通
                                           知)。

                                     (3) 受益人:受益人接獲修改書後,未表示接受與否之前原 L/C 條款

                                         對受益人仍然有效:倘修改書接受,修改書即生效。修改書不
                                         接受,修改書不生效力。接受與否表示方式如下:
                                        a. 知會通知修改書之銀行:接受或不接受

                                        b.  若未知會通知修改書之銀行,受益人提示原信用狀條款之運

                                           送單據視同不接受修改書。若提示修改書之運送單據,視同
                                           接受修改書。(UCP 600 第 10 條 c 項)
                                        c. 修改書部份接受,部份拒絕:不予容許 (UCP 600 第 10 條 e 項)

                                        d.  修改書中規定,若受益人未在特定時間內拒絕,視同自動生

                                           效,不予理會 (UCP 600 第 10 條 f 項)



                             二、修改書疑難問題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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