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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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表示接受或拒絕時,只要將來出貨後,向指定銀行提出符合該修改書之
單據,則視為以接受該修改書,而如受益人僅接受其中三項之修改,對
於金額減少,訂單取消部分之修改,欲表示拒絕時,依據本條 e 項之規
定,該修改書將不具任何效力,受益人只得對該修改書表示拒絕後,請
開狀申請人 (買主) 重新修改受益人願接受之部分即可。
第 5 節 出口押匯 L/C 規定之各項單據
一、匯票 (BILL OF EXCHANGE, DRAFT)
匯票是國際貿易上求償貨款之主要工具,也是國際貿易資金融通之證
券,依據我國票據法之規定「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
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以上製作之應作及審核之注意事項請參考 ISBP (2007) 第 43~56 項,及
相關之條文。
二、商業發票 (COMMERCIAL INVOICE)
商業發票係出口廠商寄送給進口商之「出貨通知書」、「商品內容聲明
書」(STATEMENT OF MERCHANDISE)、「價格計算書」(STATEMENT OF
ACCOUNT) 及「貨款清單」(DEBIT NOTE),它是進口商在進口國通關之重
要文件,萬一買賣雙方發生糾紛重要證明文件,所有出口單據 (如匯票、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