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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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用狀  67






                                  3. 投保通知書 (COVER NOTE) 暫保單:UCP 600 第 28 條 c 項規定「投
                                     保通知書將不予接受」


                                 以上文件製作及審核要項,請參閱 ISBP (2007) 第 170~180 項及相關之
                             條文。



                             五、包裝單與重容量清單 (PACKING LIST WEIGHT &
                                  MEASUREMENT LIST)




                                 包裝單或重容量清單係商業發票之補充文件,是記載貨物該出口貨物所
                             裝載內容明細,其功能如下:

                                  1.  每件貨物之淨重、毛重、容積、花色等不能完全詳列於發票上,故

                                     利用包裝單補充之。
                                  2. 進口商進口報關時應將其一併呈送海關,供其查核之用。

                                  3. 公證公司檢驗或進口商點收貨物亦以其為憑證。
                                  4. 船公司計算運費之參考。


                                  它在貨運單據中屬重要文件。
                                  以上文件製作與審核,請參考 ISBP (2007) 第 41 項及相關條文。



                             六、產地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ORIGIN)



                                 證明所裝運之貨物確實在本國生產,製造或加工之文件,在貨運單據中

                             並非屬必要文件,但基於政治或關稅之理由,進口國通常要求產地證明。

                                  1.  政治:如美國,為禁止敵對國家物資輸入,規定輸美貨物須附產地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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