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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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用狀 67
3. 投保通知書 (COVER NOTE) 暫保單:UCP 600 第 28 條 c 項規定「投
保通知書將不予接受」
以上文件製作及審核要項,請參閱 ISBP (2007) 第 170~180 項及相關之
條文。
五、包裝單與重容量清單 (PACKING LIST WEIGHT &
MEASUREMENT LIST)
包裝單或重容量清單係商業發票之補充文件,是記載貨物該出口貨物所
裝載內容明細,其功能如下:
1. 每件貨物之淨重、毛重、容積、花色等不能完全詳列於發票上,故
利用包裝單補充之。
2. 進口商進口報關時應將其一併呈送海關,供其查核之用。
3. 公證公司檢驗或進口商點收貨物亦以其為憑證。
4. 船公司計算運費之參考。
它在貨運單據中屬重要文件。
以上文件製作與審核,請參考 ISBP (2007) 第 41 項及相關條文。
六、產地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ORIGIN)
證明所裝運之貨物確實在本國生產,製造或加工之文件,在貨運單據中
並非屬必要文件,但基於政治或關稅之理由,進口國通常要求產地證明。
1. 政治:如美國,為禁止敵對國家物資輸入,規定輸美貨物須附產地
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