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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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用狀  71






                                2. 發票日期 (Invoice Date):應暫時保留,待提單取得後再補打,或以橡皮
                                  日期戳補蓋,但不得遲於信用狀有效日期或提示期限,且要註明商業

                                  發票簽發之地點。如 Taipei, MAY 18, 2008。
                                3. 商品名稱及總件數:在發票上之 Invoice of 之後應填列商品名稱及總件

                                  數。如 One Thousand Sets of Cotton Undershirt.
                                4. 抬頭人:應在 for Account and Risk of 之後,填列進口商之公司行號與地

                                  址。為免業務機密之外洩,通常將詳細地址省略,只留城市名與國名
                                  亦可。(UCP600 第 18 條 a 項)

                                5.  出口商:在 Shipped by  之後填入出口商之英文名稱或僅打上 The
                                  Undersigned 字樣亦可。

                                6. 裝運船名:在 PER 之後填入船名如 SS“xx”。如中途轉運,應在船名後
                                  面,以括弧加註“to be transshipped at Kobe”等字樣。

                                7. 啟航日期:須與提單所載裝船日期一致,如商業發票之啟航日期係 ON
                                  OR ABOUT,則與提單上註明之裝船日期可有前後 5 天之通融。

                                8. 起運港:須與提單一致。

                                9. 目的港:須與提單一致。
                                10.信用狀號碼及開狀日期:商業票上應註明信用狀之號碼及開狀日期以
                                  利開狀行查考。

                                11.買賣合約號碼:即所謂 Order No.;Profroma Invoice No.

                                12.開狀銀行及開狀日期。
                                13.嘜頭與件數:如信用狀規定嘜頭,應從其規定,如未規定,則出口商

                                  應自行代進口商編製嘜頭,以易於辨識且易代表性為原則,其件數應
                                  在嘜頭下面以連續號碼表示之,如 C/T No.1~25。

                                14.商品明細:填註商品號碼、名稱、規格與說明等,應儘量求其完整。
                                  商品名稱應與信用狀上所規定者完全一致,不可僅以代號或簡稱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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