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P. 88
7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替商品名稱。
15.數量:應填列該商品各項目之全部數量與計數單位,其總數量應在截
止符號上方標明之。
16.單價:填註各種商品之單價及幣別,並應在上方註明價格條件,如
C.I.F. TOKYO, F.O.B. KEELUNG.
17.總價:即數量乘單價所得到之總數。其總金額應在截止符號上方表明
之。
18.文字總金額:即以文字表明 17 欄之總價。如:“SAY TOTAL U.S.
DOLLARS FIVE THOUSAND ONLY”
19.發票人簽署:為配合電腦化作法,統一慣例規定 INVOICE 不必簽名
(UCP600 第 18 條 a 項),惟信用狀規定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者仍
應簽名,故出口商於往來銀行登記印鑑時,最好多列幾位有權簽章人
員,以防萬一負責人不在時,得由其他人員代理簽署。
20.其他證明文字:如果信用狀規定,出口商須在發票上證明某些事項,
出口商應從其規定,如法炮製。例如,輸入許可證號碼或信用狀上規
定之宣誓文字,諸如:
如果信用狀規定
Invoice to certify that goods are packed in seaworthy wooden cases.
商業發票必須註明貨物已包裝在適合海運的木箱中,即在商業發票上
之下方註明下列字句
“We certify that the goods are packed in seaworthy wooden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