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P. 68
5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本公司最近收到一張信用狀,其內容與買賣合約差異甚大,本公司去函
要求修改信用狀,買方以修改信用狀費用高,要求本公司以具結方式以瑕疵
單據向銀行押匯,買方以具函方式保證一定會向開狀銀行付款贖單,本公司
因不瞭解買方信用如何?而不接受,請問該信用狀應如何處理?
要回答該問題之前,首先必須從信用狀之定義及信用狀有關當事人關係
來探討。
依據 UCP600 第 2 條信用狀之定義
「意指任何安排,不論其名稱或措辭為何,其係不可撤銷且因而構成開
狀銀行對符合之提示須兌付之確定承諾」
UCP600 第 7 條開狀銀行之義務
a. 若所規定之單據向指定銀行或開狀銀行提示且構成符合之提示,而信
用狀使用方式為下列之一者,開狀銀行須為兌付:
i. 由開狀銀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兌;
ii. 由指定銀行即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予付款;
iii.由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承擔延期付款承諾,或雖
已承擔延期付款承諾,但於到期日未予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