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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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用狀 47
運單據瑕疵遭致拒付情事之發生。然而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第一條規
定,國際商會亦視 Stand-By L/C 與跟單信用狀(Documentary L/C)一樣,
同為適用其所訂之信用狀一慣例 (UCP600),換言之只要所開出之信用
狀係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開出,則必受信用狀統一慣例之約束與規範,
因此雖係 Stand-By L/C 但開狀銀行仍有權作拒付之主張。因其使用時
(Available) 僅提及 Statement 即可,不像商業信用狀須提示各種貨運單據
(較具複雜性),因此開狀銀行只能就所收到之匯票及 Statement,表面所
示究與信用狀之條款是否相符,並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第 16 條 b 項規
定,決定接受或拒絕該等單據。所以開狀銀行可以找出拒付的理由如
下:
1. 匯票或 Statement 的簽發人 (即受益人名稱) 是否與信用狀受益人相符
合。
2. 匯票金額或 Statement 上之金額是否超出信用狀金額。
3. 是否在信用狀規定之有效期限內 (Validity Date) 提示。
因此開狀銀行所能依據作為拒付之理由實在很有限,此乃為何
Stand-By L/C 佷少發生拒付情事之原因。
二、依據本題所述之開狀銀行拒付理由觀之,似乎有隱情,若探討其拒付之
真正理由,可能由於新台幣價位持續不斷升值,出口商 (供應商) 認為進
口商獲取暴利而礙於受到雙方所簽訂之契約之約束,在無法提高產品價
格情形下,不願或拖延供應出口其產品,故進口商依據擔保信用狀規定
向開狀銀行索賠時,因無適當之拒付理由所作的唯一選擇,先作拒付而
後再迫使進口商與其重新談判提高價格之策略運用。所以進口商可以採
取下述之補救措施:
1. 透過委託銀行 (Remitting Bank) 向開狀銀行據理力爭,由其證明受益
人名稱正確無誤,故不接受開狀銀行之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