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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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產地證明書等文件稱之。
                            2. 擔保信用狀 (STAND BY L/C):受益人依 L/C 規定僅憑其所簽發之匯

                              票及不履約之證明文件,向開狀銀行求償,便可獲得付款。

                       (四)其他類別之信用狀


                            1. 保兌信用狀 (CONFIRMED CREDIT):信用狀經由開狀銀行委託出口

                              地之銀行或第三國信譽卓著之銀行,對該信用狀加以保證,當受益
                              人無法自開狀銀行獲得兌付,可向保證之銀行 (保兌銀行) 求償。

                            2.  可轉讓信用狀 (TRANSFERABLE L/C):信用狀上註明可轉讓
                              (TRANSFERABLE)  字樣,原受益人得將信用狀金額全部或一部份轉

                              讓給第二受益人使用之信用狀。

                            3. 紅條款信用狀 (RED CLAUSE L/C):開狀銀行應進口商要求在信用狀
                              上加註預支貨款之條款,授權其在出口地之分行或往來銀行,在貨
                              物交貨前,受益人可憑該信用狀預支貨款,待貨物交運後,受益人

                              在備妥信用狀上所規定之貨運單據向預支貨款之銀行提示押匯,再

                              由押匯銀行自押匯款中扣除先前之墊款本金及利息後,再將餘款付
                              予受益人。為了引人注目,該預支條款過去均以紅色體印列,故稱
                              「紅條款信用狀」,唯今已很少以紅色列印。

                            4. 轉開信用狀 (BACK TO BACK L/C):信用狀之受益人,將國外開來之

                              信用狀 (稱 MASTER L/C),交其往來之銀行當作還款來源之保障,
                              另簽發第二張信用狀 (稱 SECONDARY L/C) 給國內之受益人在國內

                              使用 (又稱 Local L/C) 或國外之受益人稱之。
                            5. 循環信用狀 (REVOLVING L/C):L/C 上規定受益人在某一期間內及

                              某一定金額內,得循環使用之信用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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