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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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2) 備妥切結書:表明其所交運之貨運因時間倉促,為爭取提貨時效,
委請運送人 (船公司) 拍發電報通知目的港總分支機構或其代理人,
將其貨物交給提單上所指定之收貨人。
(3) 運送人 (船公司) 接下電報放貨申請書,並審查申請書及申請文件內
容無誤後,以電傳方式通知目的港之分支機構或其代理人。
2. 進口商方面-在進口地接獲運送人在目的港之分支機構或其代理人
之通知後,提示下列文件,辦理提貨。
(1) 出示提單所記載或電報所指示之受貨人之身份證明。
(2) 備妥切結書,內容言明本公司確係電報指示之受貨人,貨物領取後
如有任何糾紛悉由進口商負責,概與目的港之船公司或代理商無
涉。
3. 目的港之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確認無誤後將小提單 (Delivery Order)
交付進口商憑以向海關辦理報關及通關手續。
由於電報放貨必須在全套提單交回運送人,而放貨對象又必屬提單
上之受貨人,因此出口商為了能順利辦理押匯或出口託收,在實務
上必然以受貨人為進口商,且以 B/L 之影本作為押匯或託收之文
件,何況,電報放貨後,押匯文件送達開狀銀行後,押匯文件被發
現有瑕疵情形,或託收文件送達代收銀行後,進口商藉故不予付款
時,貨已電放給進口商,對出口商而言,債權毫無保障。
二、若貴公司接受進口商之要求辦理電報放貨又能保障貴公司之債權,只可
以先要求付款後辦理電報放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