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P. 52

3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of Lading)  憑以持向航運公司或其航運代理人辦理提貨,或要求託運人
                           (出口商) 向航運公司申請改以「電報放貨」方式辦理提貨。此二種不同

                           領貨方式對進口商而言較無影響,但對出口商而言「債權確保」則有待
                           商榷。其取貨手續與差異敘述如後:


                       (一)擔保提貨


                         1. 出口商備妥貨運單據影本 (Non-Negotiable Copy) 傳真或快遞給進口
                            商。

                         2. 進口商備妥下列文件:

                            (1) 擔保提貨申請書一份,其簽章與廠商印鑑卡或借款契約書相符合。

                            (2)  擔保提貨書 (Standard  Form of Undertaking to be Given  by Cargo
                               Owners in Return for Delivering Cargo Without Production of the Bill of

                               Lading)  二份,表格向航運公司或其代理索取,膳打有關資料後,
                               並加蓋與進口廠商印鑑卡相同之印章。

                            (3) 出口商提供之貨運單據影本。
                            (4) 輸入許可證 (免證貨品可免提供)。


                         3. 開狀銀行或代收銀行 (託收時) 簽發擔保提貨書。

                            (1)  將進口商所提出之擔保提貨申請書、擔保提貨書、商業發票副本、

                               提單副本及輸入許可證,與原開發之信用狀內容,諸如裝載船名、
                               起卸港口名稱、貨品名稱、信用狀號碼、嘜頭 (Shipping Mark) 數量
                               價值等項一一加以核對。

                            (2)  如屬即期信用狀又有外幣墊款者,需由開狀銀行收回墊款本息,如

                               屬遠期信用狀者墊款可暫緩收回,惟仍需辦妥授信申請時之批示條
                               件,諸如徵提還款本票或辦妥物權設定,如屬 D/P、D/A 時,必須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