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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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本公司為電子零組件生產廠商,為保障原料供應無虞,要求供應商提供

                       銀行開立之擔保信用狀保證,後因美元貶值,原料供應商以「生產不及」之
                       理由拒絕出貨,本公司不得不依供應商提供之「擔保信用狀」之規定,簽具

                       匯票及證明書向開狀銀行索賠,但卻遭開狀銀行以「受益人名稱不符理由」
                       拒付,請問:

                           1.  STAND-BY L/C 可以拒付嗎?
                           2. STAND-BY L/C 可以拒付之理由有哪些?本公司有何補救措施?





                       一、關於 Stand-By L/C 是否可以拒付,首先可就 Stand-By L/C 之意義本質來

                           探討。我們知道所謂“Stand-By L/C”稱為擔保信用狀或備付信用狀。它
                           是以融通資金或保證為目的所開之信用狀。本質上它與一般便於貨款支

                           付之商業信用狀 (Commercial Credit) 不同,而是用以擔保另一種有關金
                           錢契約之履行而開發的 (如本題之情況),是一種或有 (contingency) 情況

                           未必會動支,而且 Stand-By 也不必提示貨運單據,一般係在被保證人
                           (擔保信用狀之申請人) 如有不能履行其契約時,由受益人簽發匯票連同

                           簡明書 (Simple Statement) 或簡單證明書 (Simple Certificate) 說明被保證
                           人未能履約之事實,於所規定的有效期限 (Validity Date)  向開狀銀行索

                           賠 (Claim) 即可。因此基本上 Stand-By L/C 不像跟單商業信用狀,因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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