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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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2. 與出口商 (供應商) 連繫以瞭解其背後原因,而後採取行動,是否要
重行訂約或提高購買價格或減少貨品之進口等。
3. 向管轄法院或仲裁機關提請仲裁。
4. 採取法律行動,向法院提出供應商違約之告訴,以待法院之判決。
本公司係電子零件組件外銷之貿易商,產品都由國內生產工廠供應,供
應商為確保貨款之安全,規避匯率風險,除付現後交貨外,一律以信用狀為
付款方式交貨,若本公司以 L/C 之方式外銷可以用 MASTER L/C 轉開
BACK TO BACK L/C 給供應商,但如本公司之外銷條件為 D/P D/A 時,該如
何因應?最近同業告知可以向銀行申請開發「外幣國內信用狀」,請問
1. 何謂「外幣國內信用狀」?
2. 國內外匯銀行做法如何?
轉開國內信用狀 (BACK TO BACK) 係出口商憑以其為受益人開來之信
用狀 (MASTER L/C) 委請國內銀行轉開另一張或數張信用狀,國外開來之信
用狀不論是可轉讓或不可轉讓,皆可藉「轉開國內信用狀」之方法,而使第
三者可間接利用到原信用狀。同時原信用狀之受益人透過轉開國內信用狀之
特殊安排,可使轉開國內信用狀之受益人無法獲知國外買主之姓名、地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