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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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票正本上加註:「外幣金額乘上匯率之等值新台幣」,若由通知行代
                             理墊付時,通知行應依前 (二) 項規定辦理,並即日以「聯行往來」電

                             告通知開狀行,以避免匯率變動,滋生困擾。
                       五、受理外幣開狀申請暫以「國內即期信用狀」為限。本項業務應由申請人

                           於「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上,特別指示欄加註:「本信用
                           狀提示付款時,限按本行當日開盤時掛牌即期買入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

                           之,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行以外國通用貨幣支付。」其餘應辦事項
                           請就近向往來外匯銀行洽詢。





                                   第 3 節  信用狀及修改書之通知








                       一、信用狀通知之意義


                           受開狀銀行委託通知信用狀之銀行 (通知銀行),將開狀銀行開來之信用
                       狀轉送給受益人 (出口商) 之謂。依 UCP 600 第 9 條之規定,其意義摘要如下
                       所述。




                       二、通知銀行之法律地位


                           依 UCP 600 第 2 條規定,「通知銀行」:「意指依開狀銀行之委託,通
                       知信用狀之銀行」,實務上開狀銀行選擇出口地之通知銀行通常簽有通匯契

                       約,故通知銀行處於受託人之地位,因此通知銀行負有善良管理人之義務,
                       應在迅速、正確之原則下,將信用狀通知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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