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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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用狀 55
信用狀時,先查對 L/C 之簽章或押碼是否確實,如經確實時,通知銀行將
L/C 通知國內之受益人。
(二)儘速通知信用狀之責任
以受益人之立場而言。必須收到信用狀後始可認為信用狀已開發,故在
受益人未接到信用狀前,雖然開狀銀行已將信用狀寄出,仍不得認為信用狀
已開發,在信用狀通知過程中,通知銀行係開狀銀行之受任人,依委任關
係,通知銀行在接到開狀銀行所開發之信用狀,應即核對簽字或押碼確認無
誤後,通知受益人以完成開狀銀行所託付之責任。根據上述理由,信用狀受
益人、押匯銀行等有關當事人,為便於就近查證,通常僅接受經由國內之外
匯銀行為通知銀行之信用狀。其理由可歸納為:
1. 對信用狀受益人而言
(1) 避免取得偽造或經變造之 L/C:由於通知銀行有辨別信用狀真偽之
責任,當受益人取得 L/C 時,若有疑問,可直接向當地之通知銀行
查證。
(2) 減少糾紛:當受益人接獲信用狀條款有不完全或不明確者,可透過
當地通知銀行向開狀銀行進一步查證,以確定其條款,減少糾紛,
有助於貿易進行。
2.對押匯銀行而言
為避免接到偽造或經變造之信用狀所產生之押匯風險,有必要加
以查證,因此在實務上僅接受在國內之銀行為通知銀行之信用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