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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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本公司為腳踏車外銷廠商,之前持一張由西班牙某銀行開來之信用狀及

                       符合 L/C 規定之運送單據前往國內某外匯銀行押匯,雖押匯金額在該行核可
                       之出口押匯額度內,且提示之單據符合 L/C 之規定,但押匯銀行以「該 L/C

                       之通知銀行在香港」為理由,改以「L/C 項下託放」方式辦理,請問:
                           1. 押匯銀行不接受押匯而改以託收之理由安在?

                           2. 有何其他補救之措施?
                           3. 何謂「L/C 項下託收」?





                       一、根據 UCP600 第 9 條 b 項規定,「通知銀行於通知信用狀或修改書時,

                           即表示其確信信用狀或修改書外觀之真實性,且該通知書正確反映所收
                           到之信用狀或修改書之條款。」

                           e 項規定「若銀行受託通知信用狀或修改書,但選擇不通知時,則須將
                           此意旨儘速告知所由收受信用狀、修改書或通知書之銀行。」

                           據此,可知通知銀行之責任有二:

                       (一)辨別信用狀真偽之責任


                           主要是因為通知銀行通常為開狀銀行之通匯行 (Correspondent Bank) 或聯

                       行,必然握有開狀銀行有權簽字人員之簽章樣本及押碼,故通知銀行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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