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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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出口押匯 211
本公司最近被開狀銀行拒付乙件,理由如下:信用狀規定單據須以英文
製作。但,
1. 保險單上公司名稱中英文並列;
2. 提單內容更正,更正處之更正章刻船公司中文及英文名稱請問,拒
付理由合理嗎?
來函所詢問題,與最近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討論公佈之案例同,茲摘錄
如下以供參考。
案例一
信用狀規定單據須以特定文字製作,則是否禁止單據以不被允許之文字
或兩種文字製作?
【問題摘述】
L/C 規定所有單據皆須以英文製作,受益人提示之產地證明 (certificate
of original) 部分內容如下:
單據名 稱標示 : EUROPESE GEMEENSCHAP-COMMUNAUTE
EUROPEENNE - EUROPEAN COMMUNITY-…and CERTIFICAAT VAN
CORSPRONG-…CERTIFICATE OF ORIG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