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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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出口押匯 207
國際商會分析:
信用狀中若規定數量、顏色、尺寸等類似規格,而對該等未限制某一特
定金額,則通常可接受的限制方式為貨品的個別數量及總數量。若個數
均在信用狀規定之寬容度內,則總數亦必符合 L/C 規定之寬容度。
國際商會結論:
開證銀行主張正確,拒付成立。
國際商會認為 3%寬容度之限制適用於個別顏色數量 (及總量)。【ICC
Publication No.565 (E),R238】
綜合上述,貴公司所詢案例,即 L/C 上載明「5 Percent More or Less in
Both Amount Drawn Quantity Shipped Per Each Item is Acceptable」乃指每
一「個項」5% 寬容度而非總量的寬容度。
本人在外匯銀行擔任出口審單工作,前曾受理押匯乙件,審妥單據後,
依信用狀規定將文件委由快遞送交開狀銀行,不久開狀銀行來電拒付,拒付
理由如下:「信用狀規定提示之所有單據皆須註明 L/C 號碼,但押匯銀行寄
單之快遞收據未註明 L/C NO.」請問:開狀銀行拒付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