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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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本行客戶來電詢問下列問題,請協助解惑:
1. 兩張信用狀,同一買方,同一賣主,賣方一次出貨,取得一張提
單,可否憑一張提單由兩張信用狀押匯?
2. 一張信用狀允許分批裝運,貨物分兩批裝運,簽發二張提單,若合
併製作一套單據押匯,是否會造成瑕疵?
依據 UCP 600 第 14 條審查單據之標準:
a 項「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的,及開狀銀行須僅
以單據為本,審查提示藉以決定單據就表面所示是否構成符合之提示。」
d 項「當依信用狀本文、單據本身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審閱時,單據中
之資料無須與該單據之資料,任何其他規定之單據或信用狀中之資料完全一
致,但不得互相牴觸。」
g 項「提示之單據係信用狀未要求者,將不予理會並可退還提示人」。
h 項「若信用狀訂有條件而未規定用以表明為符合該條件之單據時,銀
行將視該條件為未敘明而不予理會」。
據此,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一、兩種信用狀同一買主,出口商欲一次出貨,押匯時僅提示壹套提單,至
於其他押匯單據 (諸如匯票、商業發票、包裝單、保險單、產地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