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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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出口押匯  201






                                 茲將開狀銀行簽發擔保提貨書之手續,說明如下:

                             一、進口商應備妥下列文件

                                1. 擔保提貨申請書一份,其簽章需與輸入許可證或借款契約書相符合。

                                2. 擔保提貨書 (Standard Form of Undertaking to be Given by Cargo Owners in
                                  Return for Delivering  Cargo  without  Production of the  bills of Lading)  二

                                  份:表格向航運公司索取,並加蓋與輸入許可證相同之印鑑。
                                3. 商業發票 (Commercial Invoice) 副本 (份數視客戶之需要而定)。

                                4. 輸入許可證 (如有時)。
                                5. 提單副本 (Non-Negotiable Copy)。


                             二、開狀銀行簽發擔保提貨書

                                1. 將開狀申請人所提出之擔保提貨申請書、擔保提貨書、商業發票副本、
                                  提單副本及輸入許可證等文件,與原開發之信用狀內容,諸如裝載船

                                  名、起卸港口名稱、貨品名稱、信用狀號碼、嘜頭 (Shipping Mark),數

                                  量價值等項一一加以核對。
                                2. 如屬即期信用狀又有外幣墊款者,需由開狀銀行收回墊款本息,如屬遠

                                  期信用狀者墊款可暫緩收回,惟仍需辦妥授信申請時之批示條件,諸
                                  如徵提還款本票或辦妥物權設定後簽發擔保提貨書。

                                3.  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交付擔保提貨書;擔保提貨書經保證銀行有權簽
                                  章人簽發後,保證銀行留存擔保提貨書副本、商業發票,及有關單據

                                  等各一份外,將擔保提貨書正本、商業發票、輸入許可證,及有關單
                                  據等交還開狀申請人持往報關、提貨。

                                4.  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俟接到押匯銀行送來之貨運單據正本,即將提
                                  單正本經有權簽字人簽字,並添附「擔保提貨解除通知書」後,以掛

                                  號郵寄給航運公司,換回先前簽發之擔保提貨書,以解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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