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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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出口押匯 199
本公司備妥貨運單據依規定向押匯銀行辦理押匯,因信用狀規定”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NEGOTIATING BANK ORDER ………”但押匯銀行忘了在提單背書,導致買
方雖贖單亦無法提貨,請問有何補救措施?
所謂背書 (Indorsement or Endorsement) 係有價證券持有人,將證券權利
轉讓與他人時,於證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轉讓之意,在國際貨物買賣上,文
件 (Document) 之讓與,可分為票據之背書 (例如匯票之背書) 及單據之背書
(例如海運提單、倉單、保險單據背書轉讓),因背書之效力以提單而言,它
有一、權利移轉效力,二、權利證明效力,三、物權移轉之效力。據此提單
之受貨人欲將權利轉讓時,必須在提單背面簽名後再將提單轉交受讓人,受
讓人才能持已背書之提單向船公司辦理提貨。以本題為例,L/C 上規定提單
之受貨人為押匯銀行,押匯銀行受理押匯時應在提單背面背書後始可遞送開
狀銀行。若因押匯銀行遺漏背書,貴公司可按時間上之緩急,向進口商建議
以下列三種方式辦理:
一、進口商急欲提貨時
請進口商向開狀銀行申請辦理「擔保提貨」(其手續請參考附註「何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