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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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出口押匯  195






                             仍須遵行,準此,只要通知銀行將信用狀通知受益人;而受益人完成裝運,
                             此亦表示受益人同意信用狀之條款及條件。

                                 如此說來,此條文並不能解除開狀銀行對受益人依據信用狀條款及條件
                             提示符合規定單據兌付之責任,依此信用狀開狀銀行將負責於裝運日期後第

                             七日兌付。
                                 依據上述解說「提單押匯」應視為瑕疵。


                             二、為答覆所詢問題,應從貨物運輸實務及押匯單據求償實務加以敘述

                                1. 據定期班輪業者所印發船期表 (Time Table),貨物由台灣港口運到德國
                                  漢堡約 26 天,再由漢堡運到斯洛伐克首都約二天合計 28 天 (四週),以

                                  貴公司所述案例,5 月 10 日裝船,6 月 7 日貨才能到達目的地。
                                2. 以押匯求償流程過程來探討,押匯銀行收件、審單、寄單、郵遞,到開

                                  狀銀行收到押匯單據,在正常情況下約七天左右,以貴公司之案例,5
                                  月 14 日向國內某大外匯銀行押匯,押匯單據到達開狀銀行約為 5 月 21

                                  日。

                                3. 若開狀銀行審妥單據後次日通知進口商贖單 (5 月 22 日),進口商必須再
                                  等 16 天才能領到貨,進口商俟 6 月 7 日貨到才向銀行辦理贖單領貨,

                                  必須多負擔 17 天之利息 (計算方法如下)
                                  (1) 5 月 22 日贖單利息計算

                                      起息日 (押匯日) 5 月 14 日,還款日 5 月 22 日,計息 8 天。
                                  (2) 6 月 7 日贖單利息計算

                                     起息日 (押匯日) 5 月 14 日,還款日 6 月 7 日,計息 24 天。
                                     24 天-8 天=16 天 (進口商多負擔利息天數)

                                     根據上述,進口商為減少利息負擔,又可到單後即時領取貨物之
                                     故,通常會在 L/C 之特別條款列示不得「提早押匯」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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