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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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擔保提貨」)
先行提貨後,請開狀銀行將未背書之提單退還押匯銀行背書,俟押匯銀
行背書寄還後,再持合格之提單換回「擔保提貨書」,此種方法雖可滿
足進口廠商急欲提貨時之臨時措施,惟國外開狀銀行在接受進口商申請
辦理「擔保提貨」簽發「擔保提貨書」時,另向進口廠商收取保證費,
此必然增加廠商之負擔。
二、由押匯銀行授權開狀銀行背書提貨
請押匯銀行以附「押碼」方式授權開狀銀行背書提貨,此種方式雖不會
增加進口廠商之負擔,惟押匯銀行與開狀銀行間若無通匯關係無法認證
電文之「真偽」時,開狀銀行又不願代為背書時,問題仍無法解決。
三、原提單送還押匯銀行背書
此種方式雖為正規之作法,無任何後遺症,但缺乏時效性,若廠商急欲
提貨時則緩不濟急。
[附註]何謂「擔保提貨」?
前言:以開發信用狀之方式辦理進口貨品時,進口商前往航運公司提貨
前,在正常情形下,應至開狀行領取貨運單據 (Shipping Document) 後,始能
辦理提貨手續,惟今國內航運發達,從距離較近之地區如香港、日本進口貨
物時有貨品已到埠,而其進口之正本貨運單據尚未寄達開狀銀行情事,在此
情形下,進口商為了節省船舶滯延費、海關倉儲費或因急需提取貨品應市或
加工生產,因而往往要求開狀銀行簽發「擔保提貨書」(Indemnity and
Guarantee Delivery without Bill of Lading),憑以持往航運公司或其代理辦理提
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