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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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出口押匯 193
documents)。(5) 各單據間內容互相矛盾 (Documents Inconsistent with
each other)。(6) 單據不全 (××× not presented)。
三、出口廠商辦理出口押匯遇見瑕疵時通常可依下列方法處理。
1. 修改信用狀:若時間上允許,應由出口商請進口商向開狀銀行申辦
修改信用狀,解除不符或無法辦到的條款。
2. 電報押匯 (Cable Negotiation):出口商之押匯單據有瑕疵,因未符合信用
狀之條款,而且無法修改或補全時,若因改為託收又耗時,而且押匯
銀行不便接受具結 (Under L/I) 押匯時,可以利用電傳方式徵求開狀銀
行取得開狀申請人之同意,願意接受瑕疵單據之承諾後押匯。
3. 具結押匯 (Under Letter of Indemnity):押匯銀行經考慮出口商之信用 (遭
遇拒付時之合作態度、償債能力、金額大小、市場銷路情形等) 因素後
予以具結押匯。
4. 託收 (Collection):若瑕疵程度嚴重,內容複雜,金額龐大,將來拒付可
能性很大,或拒付後出口商無能力解決時,則依託收方式辦理。
本公司以 L/C 為付款方式出口腳踏車到德國,L/C 之有效日期為 6 月 30
日,特別條款規定「裝船日後 14 天才可押匯」,本公司於 5 月 10 日裝船後
備妥貨運單據於 5 月 14 日向國內某大銀行押匯,未久接獲開狀銀行文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