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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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以第一項為例,由於信用狀係開狀銀行對押匯關係人之一種付款承
                           諾,但信用狀係偽造或經變造時開狀銀行並無付款之責任,則押匯關係

                           人無法獲得求償 (Reimbursement),根據 UCP 600 第 9 條第 b 項通知銀行
                           於通知信用狀或修改書時,即表示其確信信用狀或修改書外觀之真實

                           性,且該通知書正確反映所收到之信用狀或修改書之條款,在此所述
                           「確信外觀之真實性」係指通知銀行對開狀銀行所開來之信用狀簽字

                           (郵遞信用狀) 或押碼 (電開信用狀) 加以核對,藉以確定該 L/C 在表面上
                           係屬真實,貴公司持從進口商處寄來且未經通知銀行簽章確認真偽之信

                           用狀影本逕向銀行辦理押匯,押匯銀行不敢貿然接受押匯此其一。又信
                           用狀通常載明對押匯銀行之指示事項 All Relative documents negotiated

                           under this advice are to be accompanied by this letter, and the amount must be

                           endorsed on the back bereof by the negotiating bank,意即出口商押匯時必
                           須提示本信用狀 (正本),押匯銀行押匯後應即在信用狀背面填註押匯金
                           額、押匯號碼、未用餘額、押匯銀行名稱及有效簽字人簽章等。貴公司

                           所提示之 L/C 係影本,押匯銀行無法依 L/C 之指示在 L/C 之正本填註有

                           關押匯事實之記載,此外萬一 L/C 之正本已被利用,押匯銀行將蒙受損
                           害,此其二。

                       二、若貴公司因 L/C 之有效日期將屆急於辦理押匯,可向押匯銀行商洽出具
                           切結書或提供擔保之方式持 L/C 影本先行辦理押匯,俟自通知銀行處接

                           獲經確認之 L/C 正本時,再持 L/C 正本送交押匯銀行補行登記有關 L/C
                           背面之登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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